新京報貝殼財經訊 8月27日,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布關于收到北京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的公告,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于2020 年12 月31 日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調查通知書》(編號:京調查字20164 號),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有關規(guī)定,決定對公司立案調查。具體內容詳見公司于2021 年1 月4 日披露的《關于收到中國證監(jiān)會調查通知書的公告》(公告編號:2021-002)。
2021 年8 月27 日,公司收到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jiān)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jiān)局”)《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2021】4 號),主要內容如下:
“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婁曉曦、宋歌、張云龍、陳穎、賈園波、陶蓉、丁江勇、杜揚、陳晨、張雅萍、鄧勇、邸曉峰、褚建國、李華賓、劉偉、張潤波、金波: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北京文化或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guī)案已由我局調查完畢,我局依法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F將我局擬對你們作出行政處罰及采取市場禁入措施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及你們享有的相關權利予以告知。
經查,北京文化涉嫌違法的事實如下:
2018 年7 月,北京文化子公司北京世紀伙伴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世紀伙伴)將影視劇《大宋宮詞》15%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10,800 萬元轉讓給海寧博潤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寧博潤)。2019 年1 月,海寧博潤向世紀伙伴支付首筆轉讓費2300 萬元。該項業(yè)務在北京文化2018 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10188.68 萬元。
世紀伙伴與雅格特國際文化傳媒(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格特)簽訂《項目轉讓協議》,世紀伙伴將影視劇《倩女幽魂》60%的投資份額收益權作價38000 萬元轉讓給雅格特。協議顯示的簽署時間為2018 年12 月10 日,實際上該協議并非在2018 年簽署。2019年3 月,雅格特向世紀伙伴支付首筆轉讓費5500 萬元。該項業(yè)務在北京文化2018 年年度報告中確認收入35849.06 萬元。經查,《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未真實發(fā)生,
交易資金系由北京文化授權婁曉曦(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世紀伙伴董事長)全權負責的舟山嘉文喜樂股權投資合伙企業(yè)(有限合伙)提供。婁曉曦安排、組織、實施上述虛假轉讓投資份額收益權,虛構資金循環(huán),流回世紀伙伴。
世紀伙伴虛假轉讓《大宋宮詞》《倩女幽魂》投資份額收益權,導致北京文化在2018 年年度報告中虛增收入合計46037.74 萬元,占當期營業(yè)收入(追溯調整前)比例為38.20%,虛增凈利潤19108.02萬元,占當期凈利潤(追溯調整前)比例為58.94%。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違法事實,有相關合同、銀行流水、記賬憑證、公告文件、相關單位出具的情況說明以及相關人員的詢問筆錄等證據在案證明。
北京文化上述行為違反了2005 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 年《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成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違法行為。
時任北京文化副董事長、世紀伙伴董事長婁曉曦知悉、組織、實施財務造假行為,導致北京文化2018 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北京文化董事長、時任總裁宋歌全面負責公司整體管理工作。董事、副總裁張云龍分管財務工作。宋歌、張云龍未能對世紀伙伴進行有效管控,審批案涉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合同,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時任北京文化電視劇事業(yè)部總經理、世紀伙伴副總經理陳穎,代表北京文化電視劇板塊參與年報審計,發(fā)起投資份額收益權轉讓流程,參與案涉虛構資金流轉指令下達,是違法行為的參與者及主要執(zhí)行者,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時任財務經理賈園波以會計機構負責人身份保證北京文化2018年年度報告中財務報告的真實、準確、完整,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董事陶蓉、丁江勇、杜揚,時任董事會秘書陳晨,時任財務總監(jiān)張雅萍,副總裁鄧勇,獨立董事邸曉峰、褚建國,時任獨立董事李華賓,監(jiān)事劉偉、張潤波、金波在2018 年年度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未履行勤勉盡責義務,是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根據當事人上述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 年《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我局擬決定:
一、對北京文化給予警告,并處以60 萬元罰款;
二、對婁曉曦、宋歌、張云龍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0 萬元罰款;
三、對陳穎給予警告,并處以20 萬元罰款;
四、對賈園波給予警告,并處以10 萬元罰款;
五、對陶蓉、丁江勇、杜揚、陳晨、張雅萍、鄧勇、邸曉峰、褚建國、李華賓、劉偉、張潤波、金波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3 萬元罰款。
此外,鑒于婁曉曦組織、實施案涉財務造假,導致北京文化信息披露違法,違法情節(jié)嚴重。依據2005 年《證券法》第二百三十三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guī)定》(證監(jiān)會令第115 號)第三條、第五條的規(guī)定,我局擬決定:對婁曉曦采取3 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自我局宣布決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間內,除不得繼續(xù)在原機構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原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機構中從事證券業(yè)務或者擔任其他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董事、監(jiān)事、高級管理人員職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及《中國證券監(jiān)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聽證規(guī)則》相關規(guī)定,就上述擬對你們實施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你們享有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的權利。你們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經我局復核成立的,將予以采納。如果你們放棄陳述、申辯和聽證的權利,我局將按照上述事實、理由和依據作出正式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市場禁入決定。”
二、對公司的影響及風險提示
根據《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認定的情況,公司初步判斷本次收到的《行政處罰及市場禁入事先告知書》涉及的信息披露違法行為未觸及《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0 年修訂)》第14.5.1 條、14.5.2 條及《關于發(fā)布<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2020 年修訂)>的通知》中規(guī)定的重大違法強制退市情形,最終以北京證監(jiān)局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結論為準。公司將嚴格遵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guī)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guī)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規(guī)范運作指引》等的相關規(guī)定,進一步規(guī)范公司運作水平,提高信息披露質量,維護公司及廣大股東利益,促進公司健康、穩(wěn)定和持續(xù)發(fā)展。
三、其他說明
目前公司經營情況正常,公司將根據上述事項進展情況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體為《中國證券報》、《證券日報》和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體刊登的正式公告為準,敬請廣大投資者關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資風險。
編輯 陳莉